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运营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记录依法纳入社会信用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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