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年度排放计划,提供给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统筹安排消纳和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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