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相互提供有关管理信息,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