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建筑垃圾处置日常巡查,实施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日常监管,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