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未及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变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信息变更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