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未及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变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信息变更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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