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