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