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