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拒绝受纳建筑垃圾,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擅自关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