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阻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