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