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