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条例。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