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