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