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部门核查施工现场,审查土石方开挖防尘降尘方案,查验防尘降尘措施;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土石方开挖防尘降尘方案应当包括:土石方是否回填、土石方临时存放地点和时间、防尘降尘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