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1-26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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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 第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 第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 第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 第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 第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 第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 第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一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 第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 第十三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 第十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实行监... 第十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方式统一委托运营。 第十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 第十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 第二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鼓励...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行...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便公众举报、投...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工地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区域的城市道路保洁管理,增加机械化清...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制定道路施工计划,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雨污井...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八条 林业、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施荒山造林、退耕还林、山体绿化、城区绿色通道建...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建筑垃圾处... 第三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提交的,环境保...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部门核查施工现场,审查土石方开...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路...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向社...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但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由...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逐步对公交车、出租车以及其他从事客运、货运的车辆进行技术升级,推行使用新能源。 ...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控制... 第四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营、使用的煤炭以及煤制品应当符合我市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煤炭以及煤制品的质量指标...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中心城区是指,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镇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济莱... 第五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