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但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或者不能完成治理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者拆除。
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