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维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超标排气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