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并实施分区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并实施分区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