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辆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