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