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鼓励和推广清洁能源应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及期限的规定,并加强对能源节约、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规划建设生态绿色走廊、城市通风廊道,增加城市的空气流动性,缓解城市雾霾和热岛效应。
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城乡绿化覆盖率,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沙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破损山体治理等工作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道路保洁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房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公路建设等活动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及期限的规定,并加强对能源节约、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规划建设生态绿色走廊、城市通风廊道,增加城市的空气流动性,缓解城市雾霾和热岛效应。
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城乡绿化覆盖率,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沙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破损山体治理等工作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道路保洁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房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公路建设等活动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