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