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