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房管、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部门参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