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方式统一委托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