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一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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