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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