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