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九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