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