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鼓励、支持第三方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