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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