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营、使用的煤炭以及煤制品应当符合我市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煤炭以及煤制品的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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