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替代或者淘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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