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炼油、制革、染料、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生产企业或者相关设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逐步淘汰;对限制类项目的新建、扩建不再予以审批。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炼油、制革、染料、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防水卷材、塑料加工等生产企业或者相关设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逐步淘汰;对限制类项目的新建、扩建不再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