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的供应和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民用散煤的销售管理,推进统一规范的民用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建设,实现洁净型煤配送到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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