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