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