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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