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 第二十八条 林业、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施荒山造林、退耕还林、山体绿化、城区绿色通道建设、水系生态绿化、破损山体修复等生态防尘工程,提高城市扬尘防治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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