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山体的,由国土资源、林业和城乡绿化、城乡水务、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