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