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侵占、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