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