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侵占、破坏山体等行为,或者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