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挖掘、维护城市道路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