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