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期间,采取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
(二)围挡挖掘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公示许可内容和交通组织方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三)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确需变更的,向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挖掘施工完成后,在许可期限内按照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回填并修复路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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